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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導則(征求意見稿)》等三個制度修改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3-27 13:06

    關于征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導則(征求意見稿)》等三個制度修改意見的通知-政府信息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安委會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組織研究起草了《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導則(征求意見稿)》《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于4月23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我部。

      聯系人: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 郭志南,電話010-65293467,傳真010-65293796,郵箱:awb@mot.gov.cn。

      附件1:《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導則(征求意見稿)》

         2.《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3.《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

                                             2017年3月24日

    附件1: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導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科學準確界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履職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明確了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制定的原則、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公路、水路領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的編制工作。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管理機構包括公路、運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閘)、質監、交通公安、綜合執法機構等。

    第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要求,明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依據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部門“三定”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以上依據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優先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明確、權責一致、邊界清晰”的要求,對本單位和內部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和履職行為進行明確和規范,可根據實際細化到工作崗位。

    第七條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法規制度、政策標準的制定實施;

    (二)涉及安全生產相關事項的審查、批準、驗收;

    (三)對管理相對人的安全生產開展監督檢查;

    (四)對影響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五)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六)宣傳教育培訓;

    (七)對下級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與責任追究;

    (八)舉報受理和社會公告;

    (九)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及監測預警。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應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獲得同意,并抄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應報上一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或批準。

     第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清單。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履職行為要求

    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下列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計劃制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時間安排、主要事項、履職方式和任務分工等,年度計劃應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定。

       (二)實施組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為計劃落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相關工作人員應按規范的工作程序、按時限要求組織實施。如有特殊情況,應專門做出說明。

       (三)檢查督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安排對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確保工作計劃有效實施,取得效果。

       (四)持續改進。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評價,查找問題和不足,改進工作。

    第十一條 制定具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工作規范時,應參照單位履職程序和要求,細化具體的工作指標、行為、形式和結果。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規范記錄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并將有關文件、資料、報告、批件、圖像和聲像檔案材料等存檔備查,保存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履行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但不改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章 考核、問責與免責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考核,科學合理確定考核指標,明確考核方式,注重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履行問責機制。

    對于未嚴格履行職責導致發生責任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并嚴肅問責。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范時,可以依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責任:

      (一)因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致使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人員無法做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三)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時消除的;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政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經營或者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已經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取締或者關閉的;

       (七)對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八)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導則有效期為3年。

    附件2: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規范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交通運輸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從事公路水路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開展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風險辨識、評估等工作,落實重大風險登記、重大危險源報備和控制責任,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有關部屬單位指導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應堅持

    “單位負責、行業監管、分級管控、動態實施、科學管控”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六條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以下簡稱“風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條 風險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交通設施養護工程和其他六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 風險等級按照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九條 重大風險是指極易導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風險。

    較大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風險。

    一般風險是指可能導致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風險。

    較小風險是指可能導致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風險。

    以上同時滿足兩個以上條件的,按最高等級確定風險等級。

    第十條 各有關業務重點領域的風險等級判定指南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布。

    第三章 辨識、評估與控制

    第一節 辨識與評估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及其生產經營環節,按照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風險辨識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辨識應針對影響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其損失程度的致險因素進行,致險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與應急技能、安全行為或狀態;

    (二)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運輸工具、工作場所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響安全生產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應對措施;

    (四)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工作機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合規和完備性。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全面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全面掌握地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全面、系統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的風險辨識;專項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及時掌握本單位重點業務、工作環節或重點部位、管理對象的安全生產風險,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部分領域開展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

    第十四條 全面辨識應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辨識應在生產經營環節或其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時及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后應形成風險清單。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風險等級判定指南,對風險清單中所列風險進行逐項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以及主要致險因素和控制范圍。

    第十六條 風險致險因素發生變化超出控制范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評估并確定等級。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等級評定、等級變更和銷號,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評估或成立評估組進行評估,出具評估結論。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的評估組成員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節 管理與控制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風險的等級、性質等因素,科學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風險動態監控機制,按要求進行監測、評估、預警,及時掌握風險的狀態和變化趨勢。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落實風險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基本情況、應急措施等信息通過安全手冊、公告提醒、標識牌、講解宣傳等方式告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進入風險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風險可能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或完善應急措施。

    第二十二條 當風險的致險因素超出管控范圍,達到預警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針對性管控措施,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有效處置。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管理范圍內風險辨識、評估、登記、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工作,并規范管理檔案。重大風險應單獨建立清單和專項檔案。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大安全投入,積極開展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相關技術研究和應用,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第三節 重大風險管控與登記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加強重大風險管控:

    (一)對重大風險制定動態監測計劃,定期更新監測數據或狀態,每月不少于1次,并單獨建檔;

    (二)重大風險應單獨編制專項應急措施;

    (三)重大風險確定后按年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年度評估報告應在次年1個月內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進入重大風險影響區域的本單位從業人員組織開展安全防范、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風險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重大風險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或人員。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重大風險有關信息通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登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含重大危險源報備,下同)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

    第三十一條 重大風險登記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風險名稱、類型、主要致險因素、評估報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單位名稱、聯系人及方式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應急措施)和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影響范圍與后果等信息。

    (三)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域范圍、持續時間、發布(報送)范圍,應對措施等。

    (四)事故信息包括重大風險管控失效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名稱、類型、級別、發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告等。

    (五)填報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預警或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登記或報備。

    第三十二條 重大風險登記分為初次、定期和動態三種方式。

    第三十三條 初次登記,應在評估確定重大風險后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三十四條 定期登記,采取季度和年度登記,季度登記截止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年度登記時間為自然年,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風險的致險因素超出管控范圍,或出現新的致險因素,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概率顯著增加或預估后果加重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動態填報相關異常信息。

    第三十六條 重大風險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解除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系統予以銷號。

    第三十七條 重大風險管控失效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結束后,應在15個工作日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明確改進措施,評估總結應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按年度制定重大風險監督抽查工作計劃,明確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業落實管控責任。

    第三十九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監督抽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大風險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建設情況;

    (二)重大風險登記、監測管控等落實情況;

    (三)重大風險應急措施和應急演練情況。

    第四十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監督抽查發現重大風險辨識、管控、登記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監督整改。

    (一)對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和重大風險應急措施的予以督促整改;

    (二)對未按規定開展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登記、評估改進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對重大風險未有效實施監測和控制的納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予以掛牌督辦;

    (四)對重大風險控制不力,不能保證安全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規范記錄對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監督抽查的有關信息,針對管轄范圍內的重大風險建立檔案,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重大風險督查檢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通過政策、法規標準和科技項目支持等方式,鼓勵引導行業開展風險管控技術裝備研究與應用,充分運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先進工藝、材料、技術、裝備,提升風險管控水平和安全監管能力。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擬公布的風險信息進行評估,涉及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應遵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不按有關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以及監測、管控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人員,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記入其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七條 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擔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支持和監督檢查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風險管理相關支持工作,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四十八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風險監督管理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直接對生產經營單位交通運輸相關業務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或部門。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3: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督促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交通運輸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當部署、督促、檢查本單位或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管理工作。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有關部屬單位指導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管理工作。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報備。

    第六條 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應堅持“單位負責、行業監管、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七條 事故隱患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交通設施養護工程和其他六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 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兩個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極易導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且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隱患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各有關業務重點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分級判定指南由交通運輸部另行頒布。

    第三章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告知(預警)、整改、評估驗收、報備、獎懲考核、建檔等制度,逐級明確隱患治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事故隱患治理投入,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工作機制,明確隱患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排查范圍、程序、頻次、統計分析、效果評價和評估改進等要求,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事故隱患日常排查是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經常性事故隱患排查,排查范圍應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日常排查每周應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是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定范圍、領域組織開展的針對特定事故隱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根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安全工作專項部署,開展針對性的事故隱患排查;

    (二)根據季節性、規律性安全生產條件變化,開展針對性的事故隱患排查;

    (三)根據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投入使用對安全生產條件形成的變化,開展針對性的事故隱患排查;

    (四)根據安全生產事故情況,開展針對性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定期排查是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組織開展涵蓋全部交通運輸生產經營領域、環節的事故隱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應不少于1次。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組織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記錄,形成隱患排查工作臺賬,包括排查對象或范圍、時間、人員、安全技術狀況、處理意見等內容,經隱患排查直接責任人簽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現或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分級判定指南,確定事故隱患等級,形成事故隱患清單。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立即組織整改,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應當依法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條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應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驗收,出具整改驗收結論,并由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發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二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應制定專項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

    (二)整改技術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保障措施;

    (四)整改責任部門和人員;

    (五)整改時限及節點要求;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七)跟蹤督辦及驗收部門和人員。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或成立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組進行專項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的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組成員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整改驗收應根據事故隱患暴露出的問題,全面評估,出具整改驗收結論,并由組長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驗收結論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并申請銷號。報備申請材料包括:

    (一) 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整改方案;

    (二)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過程;

    (三) 驗收機構或驗收組基本情況;

    (四) 驗收報告及結論;

    (五) 下一步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對事故隱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依據有關規定和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并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定期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梳理、發現安全生產苗頭性問題和規律,形成統計分析報告,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治理表彰、激勵機制,鼓勵從業人員主動參與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并將事故隱患治理責任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員工崗位績效考核。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全員參與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活動中事故隱患治理責任不落實,危及生產經營安全的行為和狀態進行投訴或舉報,并切實保障投訴或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項目發包、場地或設施設備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明確雙方的事故隱患治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發包項目或出租場地。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大安全投入,積極應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裝備,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章 重大事故隱患報備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及時報備、動態更新、真實準確”的原則,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及時報備重大事故隱患信息,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責任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審查報備信息的完整性。

    第三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報備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名稱、類型類別、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在行政區劃、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

    (二)隱患現狀描述及產生原因;

    (三)可能導致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后果;

    (四)整改方案或已經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

    (五)事故隱患整改驗收情況、責任人處理結果;

    (六)整改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報送事故及處理結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關工作完成后報備。

    第三十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報備包括首次報備、定期報備和不定期報備三種方式。

    (一)首次報備:應在重大事故隱患確定后進行報備。

    (二)定期報備:報送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進展情況;

    (三)不定期報備:當重大事故隱患狀態發生新的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報備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首次報備應在重大事故隱患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報備,定期報備應在每季度結束后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報備,不定期報備應在重大事故隱患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報備。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檔案,并規范管理。

    第五章 事故隱患治理督查督辦

    第四十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并根據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形勢、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監管對象和上級管理部門工作部署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督促檢查計劃,明確督促檢查責任部門、檢查范圍。

    第四十一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貫徹落實管理部門關于事故隱患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況;

    (二)事故隱患治理責任體系、崗位制度、工作程序、檔案臺賬等建立、執行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報備及統計分析情況;

    (四)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事故隱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責任追究情況。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并督促按照有關要求整改。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督促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十四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督促檢查、社會舉報核實發現的未按要求有效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或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下達督促整改通知書,明確存在問題和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對管轄范圍內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掛牌督辦。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對下一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掛牌督辦,要求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銷號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驗收結論及驗收程序予以形式確認,并對形式確認通過的予以銷號,不通過的應提出督辦要求。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事故隱患治理監督抽查、檢測和技術咨詢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依據管轄權限,將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備重大事故隱患等不良行為記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相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安全隱患治理能力。

    第五十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力滿足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條件,或未按督辦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擔事故隱患治理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事故隱患治理相關支持工作,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主體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履行督辦責任,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員,應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直接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業務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或部門。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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